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12月17日  点击:[]

西建大〔2019〕177号

各学院,各部、处(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9年11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书面协议。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并书面授权,校内非法人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签署、履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合同管理。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其中:

(一)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学校与国内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订立的战略合作协议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业务类、教材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劳务类合同的管理;

(五)国资处负责家具、装具、文物陈列品等采购合同的管理及校内土地、房屋、场地、物品等资产、资源租赁、出售等合同的管理;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软件、耗材、实验用品等采购、租赁等合同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学校借贷合同及金融类等合同的管理;

(八)审计处负责工程审计外委合同的管理;

(九)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招生就业相关业务、学生教育服务类及校方责任险等合同的管理;

(十)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联合办班及奖(助)学金、研究生招生、宣传等合同的管理;

(十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十二)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总务处负责房屋、道路、园林等维修、修缮、装修改造工程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用暖、节能减排、物业服务、食堂外包等合同的管理;

(十四)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维保与更换、消防设施维修与检测、校园“物防”“技防”物资及军训物资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五)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六)校医院负责药品、疫苗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七)图书馆负责图书、电子图书数据库等合同的管理;

(十八)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处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服务、软件开发及运维等合同的管理;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按职责归口管理相应合同。

第六条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能确定的,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由校长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七条合同履行单位是指合同标的实际使用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对合同具体事务的管理与落实。

第八条应实行招标的合同项目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招标。

第九条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会商、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及审核

第十条合同的起草由合同履行单位负责,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推荐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对国家没有推荐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尽力制定校内统一的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内容应完整,基本要素应齐全。

符合财经制度法规的当即货、款两清的3万元以下的商品采购、零星服务业务,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会签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合同涉及购买商品服务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涉及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合同进行审查完毕之后,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签署意见。

财务处、审计处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审核、履行财务管理及审计监督。

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运行程序的审核、运转和合同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应由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参与会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需签署意见、姓名及会签日期。

第十五条所有的合同,运转时应附准予立项的报告批复。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的签批与签署

第十六条合同运行签批与合同签署视类别和合同额实行分级授权。其中:

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合同:合同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合同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额在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由校长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额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由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委托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署合同。

维修合同:合同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额在5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由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委托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署合同。

基建合同:合同额在200万元(不含)及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委托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署合同。

科技合同:合同额在150万元(不含)及以下的,由校长授权科技处处长签署合同;合同额在15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署合同。

学校资产、资源出租、出借、出售等收入类合同:合同额在50万元(不含)及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委托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总会计师、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署合同。

人事劳动、劳务合同: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按制式合同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其他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签批并签署合同或委托他人签署合同。

第十七条超过预算(基建工程指概算、估算)或有重大变更(设计变更、规模变化、采购等)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追加经费申请报告交由审计处审核,并由财务处给出经费来源保障意见后,按照程序报请校长审批或会议决定。如项目获准立项,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统一编号登记,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根据合同的性质及实际工作需要加盖学校相应公章。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涉及经济往来的,各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相关单位应严格合同支出审核,杜绝无预算、超范围支出。规范合同收入管理,核实收缴依据,实现应收尽收,杜绝无立项、无标准、无合同等无依据收费行为。

对应签订而未签订或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以及违反其他财务规定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金收、付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按照合同签批流程报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归档存查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合同履行完毕,应及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有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经授权擅自订立、签署合同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订立、签署、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渎职或失职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内容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同运行管理办法》(西建大〔2013〕2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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