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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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17〕14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7年1月13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稳步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标准的通知》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各类用房(教职工住宅除外)及其附属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教辅单位、后勤服务中心、校办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中公用房面积均按使用面积核算,使用面积由公房图纸房间墙体中线的尺寸进行计算得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公用房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委员会(校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一级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行使对全校公用房的产权管理、审核调配、监督使用等职能。

二级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管理和维护。

公用房使用单位应为学校正式批准设置的机构。

第六条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调控、分类管理、按需配置、高效利用、贡献导向、有偿使用”的原则,运用行政调控和经济手段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公用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和合理配置。

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学校将公用房划分为职能部门办公用房、学院(系)和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科研周转用房、经营性用房等五大类。

第八条职能部门办公用房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职务级别和部门专项服务特殊需要等指标,按照“严格标准、定额配置”的原则,核算定额面积,定额内无偿使用,超定额面积的单位原则上退出超额用房。

第九条院(系)和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的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工作用房、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等。学院(系)和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用房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面积收取资源使用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面积应当扣除相关院(系)承担的公共基础实验室用房面积,公共基础实验室用房面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确定。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由科技处负责认定。

第十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学校提供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学生与教工活动场所、校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宿舍、体育场馆、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基地、食堂及各类基础设施用房等。公共服务用房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定额内无偿使用,超出定额部分收费”的管理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管理细则,明确功能,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科研周转用房是指学校基于科研工作的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用房之外,预留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周转使用的公用房。科研周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管理原则,重点学科及重大项目优先。科研周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或其他盈利性活动的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性用房的统一管理,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使用单位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或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全校大型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服务用房坚持“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统筹利用”的管理原则。雁塔校区统一由党办校办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草堂校区统一由草堂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办公用房、公共服务单位用房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原则上应当交还学校,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交出或无法全部交出的,由学校按超面积收取阶梯式的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三章 定额标准与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职能部门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执行。各直附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参照机关的办法核定。定额面积总额(X0)计算公式:X0=X1+X2+X3

(一)办公用房定额面积(X1),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二级单位人员编制数(含外聘人员)和干部职级核算,正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18 m2/人,正副处级干部10 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6 m2/人。

(二)办公辅助用房(包括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等)定额面积(X2),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实际需求,定额配置,专项审批,从严控制。

(三)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定额面积(X3)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核定。

第十六条院(系)公用房面积核定坚持“房屋占用面积与对学校发展的贡献度相结合,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房屋资源向优势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一)院(系)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面积核定,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干部职级核算。党政正职办公用房18 m2/人,党政副职(含调研员)办公用房12 m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公用房9 m2/人。

(二)院(系)教学工作用房面积按人事处核定的教师系列、技术工程人员编制人数为依据,以10 m2/人的标准核定。教学工作用房包括教师办公用房、教研室活动用房、档案室等。其他教学辅助用房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核定。

(三)院(系)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按现有实际占用面积据实核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负责审核。具体实验室用房、科研机构用房面积不应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四)学校对院(系)拥有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以及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培育学科等给予公用房使用面积补贴,补贴面积从院(系)实际占用的公用房屋总面积中扣减。补贴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五)院(系)专用报告厅经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纳入学校公共资源管理的,该房不计入院(系)核定面积。

(六)院(系)占用面积包括草堂、雁塔两校区的总面积。院(系)对本单位占用的公用房有统筹安排、自主调整使用、维护房屋安全的权利。可结合自身发展需求,统筹调整公用房的空间布局和具体功能,优化配置,共享共用,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有效开展。党政干部办公用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标准,房屋的调整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办公用房按照院(系)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执行。研究用房、实验室用房按实际占用房屋面积据实核定,科技处负责审核。直属科研单位(机构)用房面积不应超过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用房定额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共服务实际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专项核算定额面积。公共服务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执行。

(一)公共教室:是指用于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制图教室、公共设计室。研究生公共教室纳入教务处统筹管理、功能调配。教室面积核定以教室座位为基准数,按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人均1.2倍标准核定。教室利用率不得低于70%,如未达到教室利用率,学校将适当调整部分教室的使用功能。教务处负责定额内公用教室的功能调整和日常管理。

(二)学生宿舍:按学校规定的住宿标准和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宿舍总间数。住宿标准原则上根据不同校区、不同房屋结构,按本科生6-7人/间、硕士生4人/间、博士生2人/间的标准执行。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学生工作干部可在学生宿舍安排1间工作生活用房,但学校已安排校内住房(含周转住房)的学生辅导员除外。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定额内学生宿舍的调配和日常管理。

(三)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网络中心、学生与教工活动场所、校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基地、后勤服务等公共服务单位用房面积定额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承担的服务任务进行专项核定、专项报批。有经营行为的用房按经营性用房标准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一)院(系)和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以实际占用的公用房面积(扣除公共基础实验室用房面积和补贴面积)为核算依据,按5元/月·m2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二)除院(系)和校直属科研单位(机构)以外的其他二级单位,实际使用面积超定额面积5%及以内的用房可作为发展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收取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面积5—20%(含)部分面积按10元/月·m2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超出用房定额20%的部分面积按15元/月·m2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

(三)科研周转用房按15元/月·m2收取资源使用费。

(四)经营性用房参照市场价收取租金。产业单位用房以市场价为基础,结合对学校的贡献度,可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依据院(系)对学校发展的贡献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下拨办学资源保障经费;院(系)每年12月底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数额一次性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划拨的办学资源保障经费不足的部分,可用院(系)预算经费、科研管理费、发展基金、绩效奖励基金等经费支付。

除院(系)外的其他超定额面积的二级单位,每年12月底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数额一次性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可用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发展基金等经费支付。

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学校可直接从该单位预算经费或其他经费中扣缴。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定额面积核算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五章 公房配置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院(系)申请新增配置办公用房、教学工作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定额标准进行审核并提出配置意见,报学校审批;申请新增配置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的,分别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根据实际需要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屋资源情况提出配置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个人或科研团队申请科研周转房,由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结束后应当退回。

第二十四条需要配置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或因学校增设机构等原因申请配置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定额标准和房屋资源情况提出配置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校因总体发展规划和现实需要等原因需要重新调整有关单位用房的,有关单位应当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原占用房屋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违反本项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按照公用房最高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批准分配给各二级单位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公用房承担房屋维护使用安全责任、日常管理责任和事故应急处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使用公用房,一经查实,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相关单位收回违规使用的公用房:

(一)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变相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

(二)单位或个人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或从事经营活动等;

(三)单位或个人侵占公用房或将公用房用于人员住宿(保安值班室除外)的;

(四)其他违规使用公用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加层等工程项目。如确需对公用房装修改造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将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新建或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建筑竣工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会同建设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总务处、公安处、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后,和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办理移交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凡在学校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宣传广告牌、通信设备和其他商业性仪器设备等,应当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总务处是全校公用房屋装修维修、物业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承担全校公用房屋装修维修、物业管理服务及水电暖气等的保障职能。

第三十二条二级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对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予以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定额面积。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公用房屋使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公布各单位房产资源及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核定各类用房的数据仅作为计算的标准。二级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西建大〔2000〕66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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