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01月05日  点击:[]

西建大〔2018〕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17〕1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单位、华清科教产业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校综合体制改革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校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一般事项的决策和审批以及学校重大事项的组织论证;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审议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大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研究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捐赠、受赠、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校产权变动事项。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五)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学校经营性房屋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七)组织实施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考核和绩效考核工作;

(八)接受省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一)财务处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及做好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能;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装具、文物陈列品、受赠物品等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学校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四)工程建设指挥部、周边开发指挥部对学校在建工程履行管理职能;

(五)校长办公室对学校商标权、商誉权等无形资产履行管理职能;科技处对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六)图书馆对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履行管理职能;档案馆对档案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七)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其占用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学校规定上缴所占用的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应得收益;

(八)总务处对学校动植物、道路、管网、围墙履行管理职能,对房屋资产(含住宅)履行维修修缮、物业管理服务等职能。

第十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履行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物日常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依据学校的程序,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五)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自制、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节俭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明确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自制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二)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校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建立分类档案,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特种设备等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财务处应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要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资产因学校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单位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统一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需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值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国有资产出租,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不得私自使用学校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不得私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财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坚决清理整顿非法冠用校名行为,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外,资产经营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第三十二条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理顺学校与学校校办企业的产权关系。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资产处置流程管理,由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资产处置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学校在实施资产处置时,凡处置单台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校统一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2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固定资产中的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除货币性资产、土地、房屋、车辆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条学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当全额上交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校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及校办企业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四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另行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撤销、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校内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各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理范围内资产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年底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

学校自主审批处置的资产,各资产归口部门在年度终了后,针对归口管理的年度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国资处汇审后,统一报教育厅、财政厅审定。年度资产处置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权限下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十三条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等。

第五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察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责任及责任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有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其相应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资产配置前期缺乏科学论证,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二)不能如实填报资产数据报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学校资产的;

(四)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按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此前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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