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03月10日  点击:[]

西房改字〔2006〕1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房改办、财政局: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项政策,现将《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西安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落实,改善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范围和对象是指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六区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中的无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

第二章 补贴方式

第二条 补贴方式:对200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住房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属在职的,实行购买住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购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第三条 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退休职工按单位、资金情况、工作年限和比例“轮候”发放;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买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应先从单位住房资金(公有住房售房款,不含按《物业条例》计提的维修基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第三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五条 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双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取得的公有住房,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3、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应认定为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哪一方,仍计为双方住房积。

4、本《细则》发布之前,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5、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住房的,所建住房计为该职工的住房面积;给予安家建房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6、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有住房安置的,计为该职工的住房面积。

7、2000年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夫妇双方在军队或地方承租或购买的住房应计为住房面积,住房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8、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 职工职级标准:按申请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离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由单位确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高职级为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482元/平方米+工龄补贴:8元/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2000年前实际工龄。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工资×12%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482+8×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2000年前实际工龄。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1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12%计发。

第八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第九条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第十条 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参照新职工逐月补贴的政策规定,按未达标面积与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比乘以新职工逐月补贴系数所得比例逐月计发。

第五章 住房补贴核定、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 单位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后,分别在核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人数、补贴金额。住房补贴资金不足的,实行“轮候”制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区)房改办审批,由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委老干局监督的程序。其办理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2、单位审核。单位根据《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住房补贴,并将职工的工龄、住房情况、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县处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区)监察部门审核,离退休干部由市(区)监察部门审核,离退休干部由市(区)委老干部局审核。

3、报送复核。单位将《西安市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西安市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清册》一式四份送市房改办核准,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和单位住房资金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

区属单位将四种表格(一式四份)送区房改办审批,区财政局核拨资金,由单位按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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