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2019年01月05日  点击:[]

西建大〔2018〕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17〕262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适用本办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全资控股、参股)固定资产处置,要在符合上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标本模型、家具装具、图书档案、动植物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转让收入以及报废残值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处置资产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固定资产并备案的文件及资料,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资产委员会(校财经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照上级规定权限对我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学校资产(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国资处负责对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分别报送教育厅履行备案、审批手续。

第九条国资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图书馆作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处置工作审核、处置、销账等相关手续;负责固定资产处置报批报备的材料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具体使用人为资产使用直接责任人,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长期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主要部件或结构陈旧,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低的工作要求,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国家法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的资产;

(六)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损报废、置换、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等。

(一)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二)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非正常损失(含被盗、丢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赠与他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行为。

(五)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六)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审批权限按照申请报废资产原值额度,设立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除土地、房屋、机动车辆外的资产处置,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校内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凡一次性处置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请资产归口管理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2.凡一次性处置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资产(财经)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土地、房屋、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处置;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由资产(财经)委员会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备案。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学校审批权限内已审批通过资产处置事项报国资处汇总,国资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申报。各使用单位对拟处置资产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提出处置申请,提交能够证明盘亏、非正常损失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资产使用单位申请处置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后,按学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三)评估。学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

(四)备案或审批。按资产处置审批(审核)权限,由学校审批处置的事项,国资处将学校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由教育厅审批(审核)事项,国资处将学校相关决议及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核)。

(五)处理。学校按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销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向教育厅备案、审核、审批申报材料整理收集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交国资处报送教育厅。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的事项所需材料包括资产处置正式申请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会议纪要。

(二)学校按规定权限,报教育厅审核审批的事项所需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应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2.单位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3.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和合同草案;

5.对外捐赠(含扶贫)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和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6.资产置换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置换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失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资产损坏、丢失等行为。主、客观原因和事故责任区分如下:

(一)经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鉴定并经有关人员确认,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试验器材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维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需经有关专家分析确认。

(二)凡认定系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或丢失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应程序,逐级向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固定资产被盗的情况(保管不当除外),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确认无法追回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资产归口部门申请办理报失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和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使用单位调整备查账、固定资产卡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资产明细账目,国资处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财务处调整相关资产账务。

第二十条对外捐赠资产学校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凭接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理,属需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集中处置的资产,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要求,由资产归口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流程办理处置。

第二十二条对可由学校自行处理的报废报损资产,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处理时间,一般每年安排2次,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实施。特殊情况做临时性处理。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贯彻“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对闲置、积压、淘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先按照先调拨后处置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对拟处置资产信息需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可进行校内调剂。公示期满后,对确无使用需要的固定资产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已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单项或批量原值2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招标、谈判等市场竞价组织竞价活动。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资产的;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流失的 ;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及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处置发布新的规定后,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新的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7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