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2018〕14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中发〔2017〕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据宪法和法律,省政府行使本省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省人大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盯追赶超越目标,践行“五个扎实”要求,认真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坚持依法监督。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报告、依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实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
——坚持稳步推进。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为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区分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不同情况,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充实报告内容,实现全口径、全覆盖,不断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报告方式和重点
省政府每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一)明确报告方式。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省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省本级情况为重点。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二)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省外、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三)保证报告质量。省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本省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全省各设区市政府应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省政府汇总,省政府编写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和评估确认,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
(四)加强审计监督。省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在每年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报告当年审计工作涉及的国有资产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省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施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四、审议程序和重点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
(一)审议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前,组织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交由省政府研究办理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省政府的报告应按规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修改后报告送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意见印送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要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二)审议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应侧重以下方面:(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国有资产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2)有关法律实施情况;(3)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情况;(5)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6)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等情况;(7)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8)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9)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0)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11)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推进公开透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审议报告和有关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四)注重国有资产管理常态化监督。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除了听取和审议报告,也可以采取以下必要的方式进行常态化监督:(1)组织执法检查;(2)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3)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4)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5)开展工作评议或满意度测评,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开展绩效评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省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省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报告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要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要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进行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条件具备时与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督工作相结合,要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建立起多层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机衔接的人大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机制。
五、组织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做好报告工作,根据报告需要及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报告起草负责部门,起草负责部门要按规定时间提供报告和资料,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省政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两个专项报告的起草等有关事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的起草等有关事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等有关事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具体工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供服务保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要理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强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省人大常委会要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指导全省市、县人大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推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全面落实。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建立报告制度,2019年扩大到有条件的县,2020年要实现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建立报告制度。
(三)及时总结完善。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