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资〔2016〕112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加强产权管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8号)相关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以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账面数在资产管理系统产权登记模块中进行申报,如资产清查账面数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可按实际情况填报,同时出具正式纸质文件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根据产权登记系统操作手册完成网上申报并从系统中打印纸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作为产权登记申报的附件一并在线上报。
三、为做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摸底工作,请各部门(单位)对如下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企业,包括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统计核实,在核定无误的基础上,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
四、产权登记申报需提交的纸质材料有:产权登记申请、声明、产权登记表及报送资料清单,具体内容格式详见附件。
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上报工作,纸质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附件:
1.产权登记的申请
2.产权登记声明书
3.事业单位占有登记表样表
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
5.事业单位报送资料清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7.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载专区”中)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日
(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关于XX单位进行产权登记的申请
XX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为陕西省财政厅):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证的通知》(财资〔2016〕1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本单位通过自查,确认符合此次产权登记条件的资产总额XX万元、负债总额XX万元、国有资产总额XX万元。现申请产权登记,请予审核。
XX单位(盖章)
2016年XX月XX日
附件2
产权登记声明书
陕西省财政厅:
本单位就2015年陕西省省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做出如下声明:
1.本单位对产权登记报表上列示的土地、房屋、车辆等所有资产均拥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有限处分权利”的合法凭据,不存在产权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
2.本单位对所上报的产权登记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单位所有国有资产均纳入产权登记范围。不存在未填报的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不存在未填报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未填报代管企业情况。
3.除本单位提供说明的事项外,无其他被抵押、质押、担保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诉讼、赔偿等事项。
4.符合产权登记范围的所有下属事业单位均已纳入本次产权登记范围。
5.对于其他与产权登记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占有登记)
单位名称(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设立单位 |
|
批准设立文号 |
|
预算级次 |
|
财政预算代码 |
|
主管部门 |
|
成立日期 |
|
单位 (性质)分类 |
□11.公益一类□12.公益二类 □2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2.财政补助事业单位□23.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24.其他社会团体 |
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其他 |
管理级次 |
□10.中央级□20.省级□30.地(市)级□31.地级直属乡 □32.地级直属镇□40.县级□51.县级直属乡□52.县级直属镇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
房屋所有权 证号 |
|
人员 编制数 |
|
年末财政供养人数 |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单位申报数 |
主管部门 审核数 |
财政部门 审定数 |
资产总额 |
|
|
|
负债总额 |
|
|
|
国有资产总额 |
|
|
|
价 值 状 况 |
固定资产总额 |
|
|
|
其中 |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
|
|
|
通用设备 |
|
|
|
专用设备 |
|
|
|
文物和陈列品 |
|
|
|
图书、档案 |
|
|
|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
|
|
主要 资产 实物 量 |
已确权土地占用面积(m2) |
|
|
|
已确权房屋建筑面积(m2) |
|
|
|
汽车(辆) |
|
|
|
专用仪器设备(台/套) |
|
|
|
其中:单价200万元以上设备 |
|
|
|
资产使用情况 |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总额 |
|
|
|
其中 |
对外投资 |
|
|
|
出租、出借 |
|
|
|
单位申报意见 |
(公 章)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年月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年月日 |
财政部门审定意见 |
(专用章) 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年月日 |
备 注 |
|
|
|
|
|
|
|
|
|
附件4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
主管部门: 联系人:联系电话:
编号 |
事业单位名称 |
所办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电话 |
备注 |
一 |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
|
|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二 |
实行企业化管理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
|
|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附件5
报送资料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提供情况 |
备注 |
已提供 |
无法提供 |
1 |
单位法人产权登记声明书 |
纸质 |
|
|
|
2 |
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
纸质 |
|
|
|
3 |
编办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
纸质 |
|
|
|
4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
纸质 |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纸质 |
|
|
|
6 |
资产负债清查表(2015年)(复印件) |
纸质 |
|
|
|
7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表 |
纸质 |
|
|
|
8 |
涉及土地、林地、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
|
|
|
|
(1) |
土地、林地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纸质 |
|
|
|
(2) |
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纸质 |
|
|
|
(3) |
车辆的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纸质 |
|
|
|
9 |
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
|
|
(1) |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对外投资的批复(复印件) |
纸质 |
|
|
|
(2) |
对外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纸质 |
|
|
|
(3) |
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 |
|
|
|
10 |
涉及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
|
|
(1) |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的批复(复印件) |
纸质 |
|
|
|
(2) |
出租、出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单位实际占用本单位资产的合同、协议及文件(复印件) |
纸质 |
|
|
|
11 |
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
|
|
|
|
注:1、资料应当提供,无法提供的,应该在备注中说明理由。
2、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内容较多的可封面盖章后加盖骑缝章,上述资料至少三份(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3、单位将以上资料上报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送至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至财政部门。
附件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填报说明
财政部门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副本)》占有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变动登记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年度检查相对应的项目;依据经审定合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填写《产权登记证(副本)》注销登记情况。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一)单位名称(盖章):既有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单位名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拟设立单位,按照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单位名称填写。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单位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单位由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三)填报日期:按照单位填报占有产权登记表的公历日期填写。
(四)地址:既有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地址填写;拟设立单位按照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报的单位地址填写。
(五)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
(六)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单位成立的审批机关的全称。
(七)批准设立文号:填写批准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的文号。
(八)预算级次:按照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级次填写。
(九)财政预算代码:填写单位在财政部门的预算代码,由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填列。
(十)主管部门:填写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其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一)成立日期:按照批准设立的文件中规定的设立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十二)单位(性质)分类:已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按照列示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数字代码选择填列;未实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根据单位性质和经费管理特点类型,按照列示的另外四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性质或分类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指单位现行的会计制度,按照列示的三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会计制度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四)管理级次:指单位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级次,按照列示的八种类型选择填列。填列时在管理级次对应数字代码前的方框里划“√”。
(十五)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填写。对于土地使用权证较多的,可以另列表附后。
(十六)房屋所有权证号:按照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编号填写。对于房屋产权证较多的,可以另列表附后。
(十七)人员编制数: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填写。
(十八)年末财政供养人数:按照用财政预算拨款开支的人员数填写。
(十九)联系电话:填写本单位具体经办人员的有效联系电话(含区号、分机号)。
(二十)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价值状况、主要资产实物量、资产使用情况:按照单位登记年度账面相对应科目的实际价值填写。
(二十一)国有资产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数额填写。净资产合计+预收下年经费补助-预拨下年经费补助。
(二十二)单位申报意见:填写事业单位的申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十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写单位主管政府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
(二十四)财政部门审定意见:填写财政部门的审定意见,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公章或专用章。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二十五)变动登记情况变更后登记情况:由申办变动登记的单位按照申办变动的事项填列。
(二十六)变动原因:按照发生变动事项的实际情况填写。
(二十七)批准变动单位:填写批准单位变动事项的审批机关全称。
(二十八)批准变动文号:填写批准单位变动事项的批复文件文号。
(二十九)批准变动日期:按照批准单位变动事项文件中规定的变动日期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第三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三十)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数:按照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三十一)注销时账面数:按照单位被批准注销时点上账面的相应项目数额填写。
(三十二)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照单位被批准注销时点上,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或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数额填写。
(三十三)批准注销单位:填写批准单位注销事项的审批机关全称,由多个机关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
(三十四)批准注销文号:填写批准单位注销事项的文件文号。
(三十五)批准注销日期:按照批准单位注销事项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填写,文件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照文件批准的日期填写。
(三十六)收证机关: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单位产权登记证的财政部门名称。
(三十七)收证日期:填写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收证机关收回单位产权登记证的日期。
(三十八)收证人:填写收证机关收缴产权登记证经办人员姓名。
(三十九)缴证人:填写单位上缴产权登记证经办人员姓名。
第四部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注释:涉及国有资产数额的项目,按照单位检查年度经财政部门审定的财务报告相对应科目或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写。
第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
(四十)证书编号:指单位所申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号码,此编号由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填写。
(四十一)正文:按照财政部门核定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或变动产权登记表对应项目填写,空白处填写单位全称。
(四十二)登记机关(印章):由发证的财政部门加盖其公章或专用章。
(四十三)发证日期:按照财政部门发给单位产权登记证的时间填写。
注释:单位名称或单位国有资产数额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换发新证。
第六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四)年度检查: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后加盖专用章(或公章)。若年度检查未通过,则不予签字盖章。
(四十五)注销登记:单位办理完注销产权登记后,由为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填写。空白处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注销产权登记时间填列。
附件7
产权登记办理简易操作说明
一、产权登记办理操作流程
二、系统操作步骤
1、系统登录
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zcgl.sf.gov.cn,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首页。
2、占有登记办理
(1)登录系统后,点击【产权登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事项】-【新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事项申请】,进入选择登记形式界面,点击【占有产权登记】,进入占有产权登记界面,如下图所示:
(2)核实单位基本信息,选择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登记表填写界面,切换页签填写封面、单位基本情况、国有资产总额、审核意见、事业占有附表等信息。
国有资产总额可点击指标提取按钮提取资产信息到“单位申报数”中,提取后可修改。
(3)单位情况填写完毕后添加附件,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件界面,点击上传附件按钮弹出“选择文件”对话框。(建议上传扫描附件制作PDF文档,附件限制不超过10M)
(4)在弹出的“选择文件”界面,单击
,选择附件后,单击确定按钮,完成附件上传。根据办理业务单位是否已取得法人资格。(上报附件清单见产权登记工作通知附件)
(5)在添加附件界面完成后,点击提交,完成占有产权登记申报的操作。
3、产权登记表打印
打开事项单据后,点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点击左上方的打印(A4)按钮,系统按默认的打印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