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04〕232号
为规范我校房屋、构筑物的验收、拆除、修缮及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加强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物固定资产资料完整、准确,根据西建大房屋管理的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房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产、实验、仓储、住宿、经营等用房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等(水、暖、气、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特种设备等)固定资产。
构筑物指道路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纪念碑或雕塑、场、塔、围墙、池、井、烟囱、廊、亭、园等固定资产。
修缮指对已建成的房屋或构筑物进行扩建、加建、拆改、翻修和维护。
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二条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1、按学校的建设工程计划和校园的总体规划负责房屋、构筑物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报规、报建、工程建设、拆除等工作。
2、负责向国资处及使用部门办理验收合格工程的移交工作。
3、负责向国资处和校综合档案室提供管理及归档所需资料。
4、负责向国资处报送年度工程计划。
(二)国资处
1、代表学校组织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工程验收小组。
2、负责组织新建及修缮完工建筑物的验收、移交工作。
3、负责全校建筑物固定资产的入账、下账登记及实物明细账的管理。
4、负责新建及拆除建筑物的卡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房屋、构筑物固定资产新增及拆除的注销手续。
(三)纪委监察处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工程的验收、移交过程实施监督。
(四)审计处
审计处负责对竣工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或组织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计。
(五)财务处
财务处负责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增减并按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总账的核算工作。
(六)综合档案室
综合档案室负责建筑物资料的归档验收工作。
(七)公安处
公安处负责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新建房屋、构筑物的验收、移交及建账、建卡程序
(一)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国资处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二)验收移交时,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对各自接收的部分进行验收,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在工程验收移交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认可。
(三)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填写《西建大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类)新增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工程验收移交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国资处、财务处各存一份;国资处根据此表增加学校房屋、构筑物类资产档案,登记明细账并分类建卡;财务处根据此表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四)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但财务决算未完成前,先依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西建大工程移交验收表》上的建筑物数据登记入账,进行建筑物原始数据管理;在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完成后建设部门应及时将财务决算资料二份送交国资处,国资处根据决算报表核对、调整建筑物原始数据并报送财务处登记调账。
(五)建筑物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的十个月。
(六)对工程验收移交表中各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提出的问题,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施工单位及时予以解决,在所提问题解决后,再组织二次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进行决算。
(七)验收通过、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使用不当或设计原因造成的维修项目,可委托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于上下水、气、暖、电等严重影响用户使用的紧急情况,可先由学校维修部门维修,再视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房屋、构筑物修缮、装修的申报程序
(一)学校及各部门要进行施工的项目,无论经费来源如何,都应在施工前15天到国资处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各二级单位到国资处备案;校房屋修缮部门进行施工的项目,由房屋修缮部门到国资处备案,同时填写《西建大修缮、装修、扩建管理申报表》。
(二)各单位递交的施工申报表中应包括:进行施工的技术鉴定、施工原因、预计施工时间、经费来源、工程预算金额、施工队情况等内容,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对房屋、构筑物进行的粉刷、管网维修等,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修缮、装修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施工。
(四)修缮项目学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各单位自筹资金一次性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用于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成立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有关专家、申报单位组成的项目招标小组进行招标。
(五)各单位不得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特殊情况需有相关部门的技术报告;若需对房屋内水、电、暖、气及室外的管网进行改造,须经学校总务处同意方可进行。
(六)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说明。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并符合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修缮工程中扩建、加建等固定资产验收、移交、建账要求按本规定中的第三条相关条款执行;装修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在完工结算时需同时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手续。
(八)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委托施工的部门修复或赔偿,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在房屋调整时,除可移动部分外,原使用单位不得损坏房屋装修及相关设施并无偿交给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房屋、构筑物的拆除申报、审核程序
(一)由学校有关会议决定的房屋、构筑物拆除项目,应将相关决议抄送资产管理部门。
(二)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拆除房屋、构筑物时,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填写《西建大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类)拆除申请表》,并提前四十天提交国资处,国资处根据申请表及学校建筑物拆除计划批文等填写《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
(三)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批复后,国资处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建筑物拆除。财务处根据审批单进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国资处根据审批单减少房屋实物明细账及抽调卡片等工作。
(四)拆除房屋、构筑物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学校修缮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所拆除的附属设施及材料,除有特殊约定外,由国资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所得收入上缴学校财务。
第六条对于验收通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确保学校建筑物固定资产账物和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国资处每年年末对建筑物新增、拆除而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同时与财务处管理的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核对,并编制完成建筑物固定资产年报表,根据要求上报或提供给相关单位。
第七条建筑物的建账、建卡、工程资料的归档及拆除项目的注销工作,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完成。因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造成资料丢失或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而造成固定资产账、物不符的,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整改,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验收移交表》
(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类)新增报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四年六月十日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移交验收表 |
|
|
|
|
|
|
|
年 月 第 号 |
工程名称 |
|
结构形式 |
层数: |
工程地点 |
|
工程总造价 |
其中设备费: |
建筑面积 |
|
设计单位 |
|
实际开 工时间 |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
|
实际竣 工时间 |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
|
竣工验 收时间 |
年 月 日 |
竣工验收结论 |
|
验收单位 |
验收项目 |
验收意见 |
验收人 |
监察处 |
|
|
|
审计处 |
|
|
|
财务处 |
|
|
|
综合 档案室 |
工程资料 |
|
|
公安处 |
消防、安全 |
|
|
总务处 |
水、电、暖 |
|
|
草堂校区管委会 |
|
|
|
|
|
|
|
|
|
|
|
建 设 单 位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
国 资 处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
接 收 单 位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国资处制表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类)新增报表
年 月 日 第 号
工程项目名称 |
|
结构形式(注明层数及是否有地下室) |
|
资金来源 |
|
总图位置 |
|
占地面积(m2) |
|
建筑面积(m2)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财务成本(元) |
土建: 安装: 其它: |
总价(元) |
|
经济指标 (元/m2) |
|
工程项目 负责人 |
|
工程监理单位 |
|
备 注 |
|
所附材料共 份 |
□建设审批报件批文 |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
□开工许可证 |
□合同审核运行表、施工合同 |
□质检部门质量评审材料 |
□决算报表 |
□验收会议决议(验收表) |
□审计报告 |
□归档材料记录表(档案移交单) |
□工程竣工平面图(各层) |
□竣工报告 |
□消防审验报告 |
|
|
建设管理 部门 (盖章) |
|
国资管理 部门 (盖章) |
|
负责人 |
|
责任人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
|
|
|
|
|
|
|
|
1、所附材料为复印件。
2、归档材料记录表由校档案室和施工管理部门共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