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7】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陕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50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校的家具装具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含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资金购买或自制的家具)购置或由学校各单位接受赠予的家具、装具。主要包含床、桌、台、架、椅凳、沙发、柜、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以下统称“家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家具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资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国资处是家具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家具资产的管理制度,学校家具购置计划的审核,负责资产调拨及实物处置,开展家具资产清查,建立家具资产的总账、分户明细账以及统计报表。监督各单位家具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作为家具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家具资产实物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自查盘点,以及本单位家具资产的建账、调拨与报废处置申请等工作。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家具配置
第七条各单位家具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标准,以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经济实用为原则,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在购置前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家具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或增加工作职能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
(三)现有家具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超标家具除外);
(四)其他专项配置家具的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如有闲置或更换的家具,应及时联系国资处,可在校内进行家具调拨。各单位搬迁时,应充分利用原有家具。
第十条 申请资产调剂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对调剂资产提出调剂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剂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数量及功能要求等,递交国资处;
(二)国资处对单位资产调剂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剂的意见;
(三)资产调进、调出单位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四章 家具采购
第十一条家具采购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家具采购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凡使用省财政资金购置家具的,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印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
(二)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采购的家具,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小组,从省级协议供货单位中(仅限办公家具)择优选择3家以上的供货厂家,自行组织询价、议价、谈判的方式采购。同时将采购过程的纸制资料留档,严格依法签订合同。资产建帐时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自行采购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一并交至国资处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各单位购置项目应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计划,采购按照资产购置计划执行,在预算范围内,实际采购数量不应超过预算数量10%。购买的家具超出预算部分,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支付。
第五章 家具资产验收入账
第十四条 凡招标采购的家具由国资处组织验收,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家具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符合固定资产建账标准的家具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十五条 家具资产建账实行各单位分户管理,家具资产建账前必须明确其所属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登记建账时须明确具体使用人(保管人),不得虚挂虚列。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具完成固定资产建账:
(一)单件价值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二)单件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批量同类家具。
第十七条 未达到第十六条所述标准的家具由各使用单位按照低值耐用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家具的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家具,按购买实际支付价款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二)自行制作家具,按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费用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家具,按照同类家具市场价格或者受赠物品价值证明计价,建账时应提交捐赠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无偿调入家具,不能查实原价的,按照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家具,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第十九条 家具建账时,经办人须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后,打印资产验收单,连同购货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国资处进行审核并办理建账手续,同时领取资产条码标签。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与大修工程所涉及的新增家具,建设单位要协助使用部门单独进行资产建账。
第六章 家具报废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具的处置应当以利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物尽其用为原则,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十二条 家具报废年限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达到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家具,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家具的报废实行“先查看,后审批”的原则。各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国资处对各单位拟处置资产进行查看后,认定确无使用价值时,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家具报废处置,残值由国资处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国资处会根据各单位报废清单,网上公示有关更新淘汰的家具信息,便于学校内部对有使用价值的家具进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家具外借、处置、变卖。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对外捐赠的家具,由捐赠部门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家具使用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家具建账时必须明确一名在编在岗教职工作为领用责任人。
教室、食堂、学生宿舍、教工公寓、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家具,由各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在明确责任人和监管责任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安排专人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家具使用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家具在质保期外维修工作由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家具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发生岗位变动(包括校内流动、退休、离校)时,所在二级单位应及时核对资产,指定新的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及时办理资产管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员变动情况及时到国资处备案。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三十条 家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的,领用责任人应及时通知所属资产管理员,同时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学校按照相关认定和赔偿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不进行资产调拨,如确需要调拨的,实行有偿使用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家具管理办法》(西建大[2006]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