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小科普:国有资产小知识(五)
2024年06月21日  点击:[]

引言: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梳理了学校日常资产管理小知识、业务流程、注意事项等管理要点,结合资产管理制度,以专题形式,不定期发布国有资产管理科普小知识,让大家更加熟悉了解相关业务内容。

国有资产小知识(五)

问:如何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统一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问:如何实现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国有资产出租,一般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2.各单位不得私自使用学校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3.各单位不得私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4.财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问: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是怎样实施的?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需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授权,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原值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问:学校对经营性资产是怎样管理的?

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理顺学校与学校校属企业的产权关系。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对外投资。

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坚决清理整顿非法冠用校名行为,除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外,资产经营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

信息来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西建大〔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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